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质权实现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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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动产质权实现方式

  一、动产质权实现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1、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

  2、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什么

  (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1、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2、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质权实现方式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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