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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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古往今来,土地一直是人们争抢的资源,并且随着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人均土地面积减少,人们更注意自己的利益,那么地役权设立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关于地役权设立条件的具体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地役权设立条件

  一、地役权设立条件

  (一)、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二)、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什么是地役权人

  (一)、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二)、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役权的效力以及变动

  (一)、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地役权的设立条件一些知识。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效力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且不能单独转让。如果您还有疑惑,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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