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标的物全是钱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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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条款中一般需要有标的,这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的发展,导致标的物种类也相应的变多,因此标的物的划分种类也更多。那么,什么是标的物?标的物全是钱吗?还有哪些可以做标的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标的物全是钱吗

一、标的物全是钱吗

不是。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标的物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标的物全是钱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标的物可以是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以及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还有劳务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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