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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合伙人转让浴足城纠纷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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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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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4年,赖小秋和朋友于刚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浴足城,因经营不善难以维持。2005年3月,于刚强向赖小秋出具一份出面委托书:全权委托赖小秋商谈转让事宜。后来,双方协商将浴足城转让给周大建、周小建两兄弟,转让费30万元。但这笔转让费迟迟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在于刚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赖小秋多次找到周小建两兄弟索要这笔费用。同年4月,周小建出具了一张“欠于刚强10万元店面转让款”的欠条。赖小秋以周大建两兄弟欠其店面转让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及利息。(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的欠条,是周小建出具给第三人于刚强的,因此认定是周小建与于刚强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之前的于刚强与赖某签订的委托书,是于刚强根据原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将房屋转租他人”,而委托赖小秋处理转让等事宜的。赖小秋以于刚强委托其全权商谈转让事宜的委托书作为本案诉讼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律规定,赖小秋以周小建出具给于刚强的10万元欠条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主体不适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赖小秋的起诉。赖小秋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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