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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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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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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δ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¼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δ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¼音¼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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