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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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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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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属于劳动者?

  □ 郑 谷 晨

  前段时间,几位同门聚在一起讨论一位师兄的有关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博士论文。在讨论过程中,我们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构成了回答一系列其他问题的基础,例如,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完全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也是否完全适用其中的工资制度?公司董事、经理能否加入工会?公司董事会与公司经理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公司经理被解聘之后,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等等。

  对“劳动者”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或说明。《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对前述规定略作补充、调整,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一般都可称其为劳动者。那么,公司董事、经理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一种劳动关系呢?

  在公司法的分析框架内,公司董事、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易于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公司董事、经理在劳动、身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双重性。就劳动而言,一方面,公司董事、经理也如同公司其他雇员一样为公司服务;但另一方面,公司董事、经理在劳动关系中对公司其他雇员又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就身份而言,在公司看来,公司董事、经理不过是一类特殊的雇员;而以公司其他雇员的视角观之,公司董事、经理又具有较为浓烈的雇主的色彩或印象(甚至可以等同于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本身)。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公司董事、经理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能轻易地认定为纯粹的劳动关系——至少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指向的劳动关系。

  因此,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主要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这种理解是否存在例外的情形呢?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与论证。

  以上认识非常粗浅,希望广大网友指正。

  2008年12月26日改定于法大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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