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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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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问答
个人提出离职可以领失业金吗
个人提出离职能否领失业金?本文将为你解答疑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三条件:参保满一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主动辞职通常不符合非自愿失业条件,因此不能领取。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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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出离职可以领失业金吗
交通事故能否报农村合作医疗
  交通事故能否报农村合作医疗?答案是一般不能。新农合主要覆盖大病统筹,不包括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负担的费用。但也有特殊情况,如肇事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时,新农合会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
#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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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能否报农村合作医疗
养老保险继承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继承政策是指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被继承。流程包括申请、核对、确认及领取,需提交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审批环节严格核对信息,确保公正准确。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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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骗取失业保险金是违法行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措施,包括退还保险金和罚款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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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
  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与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如何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又是多少?本文详细解读了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及领取金额与流程。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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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
上海公积金 可以用于装修宁波房子吗
目前还不能,异地使用的情况只有少数省份支持
我是外地农村交的医保,如果我户口迁到上海可以享受上海的医保吗
您好,异地医保也是可以报销的
在山东老家的老人确诊肺部肿瘤在上海专科医院看病用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吗
您好,异地是可以报销的
在上海交的养老金,因回老家不交了,能把养老金取出来吗
您好,可以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的!
你好,我想咨询上海保安公司,在休产假期间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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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到苏州,现在在苏州工作,还能领上海的失业金吗?
在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标准:1、失业人员在第1-12个月的领取标准为1895元;2、失业人员在第13-24个月的领取标准为1516元;3、失业人员若是延长领取,领取标准为1240元。法律依据:在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标准:1、失业人员在第1-12个月的领取标准为1895元;2、失业人员在第13-24个月的领取标准为1516元;3、失业人员若是延长领取,领取标准为124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在苏州太仓买了18年的房子,在上海交的公积金现在可以用吗?
一般情况下,上海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使用。职工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提取申请书、现金支票。按照单位提供材料,填提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并将加盖印鉴。个人提取时,带着材料到管理业务大厅或购买房屋的柜台申请异地提取公积金。到银行服务网点提交申请。资料合格后,工作人员会办手续打印开回执,然后把材料交给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苏州的医保卡在上海可以使用吗
医保卡不是全国通用的,医保卡的使用规定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并且中国目前也没有实行全国联网,医保卡的使用还仅限于在投保地,比如你在上海工作,就应该用工作单位办理上海的社保参保,包括上海的医疗保险。
我在苏州领失业金在上海工作,我还能领失业金吗?
苏州失业金领取标准为:最低标准为1568元;最高标准为2020元。失业金的领取条件为: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苏州的医疗保险卡可以在上海使用吗?去药店买药。
法律分析:上海医保卡可以在医保定点药店买药(非处方药物)、医疗器械、体温计和血压仪等这些辅助检查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上海购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社保缴纳?
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现在公积金和社保不是联网的 更不联动。但是这样的交法总是让人心里不安。如果买房子的时候有给你出手续就行了。都是由各单位自己决定怎么缴 为什么不能在同一个缴
上海购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吗?
一、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三、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 四、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法律依据:《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 1、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时,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 2、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需要用现金补足超安置费的,超安置费部分是否可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除需要满足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经动迁组的书面同意,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属于动迁安置性质的,且房屋转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类处于限制转让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买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社保缴纳吗?
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现在公积金和社保不是联网的 更不联动。但是这样的交法总是让人心里不安。如果买房子的时候有给你出手续就行了。都是由各单位自己决定怎么缴 为什么不能在同一个缴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情况
法律分析:根据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 规定,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 2892元 计发。 同时符合条件生育保险参保人领取生育津贴没有时间限制,如何了解更多,请拨打上海社保局服务热线021-1233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您好,请问,我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四年,没有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请问,我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四年,没有缴纳社保,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一直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索赔。公司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情况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且满一定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情况
法律分析:上海女职工月生育津贴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30X产假天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你好,我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快四年了,没有交社保,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公司没交社保赔偿标准如下: (1)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2)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还应支付最多11月的双倍工资。 (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我是湖北人缴纳上海社保,九月份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买齐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呀?
社保可以让单位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