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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员工加班时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加班费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数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此外还可以以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基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 1、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员工在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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