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离婚法律问答

澳门
离婚
你好,我的妈妈是二婚,由于占地面积情况男性明确提出离异,我的妈妈不同意,现两地分居一个月,完婚到两地分居一年零八个月。今天母亲手机上收到离婚诉状信息内容,那样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吗?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三诉的合并。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笔者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澳门法律问答顾问
澳门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我想问一下,我丈夫在外面借钱,如果被起诉的话,我的账户不会冻结,是共同债务吗?
一、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惠州法律问答顾问
惠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