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1、夫妻一方婚前借来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因购买该财产而产生的债务;2、夫妻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以及经营所得,应当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分担债务;3、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治疗和治疗有法定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