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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申请强制执行后另一方户下沒有资产实行,另一方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如何讨要赔付?

离婚 2020-03-28 04: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如符合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会立即安排执行。nn《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n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n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n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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