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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法医鉴定轻微伤赔偿多少钱

刑事辩护 2020-04-22 0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医精神病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 对人身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7 、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 阴囊、阴茎挫伤。
    9、脊柱韧带损伤。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 手、足骨骨折。
    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1.轻微伤为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可按《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赔偿标准住院费(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精神赔偿等费用。 2:故意伤害最在主观上有故意的行为,且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属故意伤害。赔偿标准住院费(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等费用。
  •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范文之自我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脊椎第五节轻微骨折,我不清楚,你看要做鉴定,不然的话,煤矿与不会给你钱的。  三,那个煤矿要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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