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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三个人吃完饭回家。 一条狗被咬后,我报警,对方从现场逃走,我阻止对方离开。 说对方在阻止而打人。 然后抓住衣服把我摔倒在地。 我给刚挣扎出来的朋友打了电话。 对方又出来摔倒时,朋友来了,看着我不打,其中一个打狗。 狗主人坚定在轻伤等级2。 这种情况的责任是怎样分开的? 谢谢你我和朋友三个人吃完饭回家。 一条狗被咬后,我报警,对方从现场逃走,我阻止对方离开。 说对方在阻止而打人。 然后抓住衣服把我摔倒在地。 我给刚挣扎出来的朋友打了电话。 对方又出来摔倒时,朋友来了,看着我

刑事辩护 2020-05-23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 1、一级轻伤是伤情相对较重的情形,从量刑情节上讲,要重于二级轻伤的量刑的。、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轻伤的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或理解为轻伤二级),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理解为轻伤一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动物致人损害的,现在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不管主人的主观如何,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就应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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