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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的事故通知书,对方的驾驶人完全负责,但对方的驾驶人不是车主(借车),车辆只是强制性的保险场车辆,警方发出通知后,驾驶人关于车辆的事故发生并运行,电话联系后,只有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身份证、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单,保险单上没有其他方保险单号,保险单号不代位,如何处理。驾驶人的事故通知书,对方的驾驶人完全负责,但对方的驾驶人不是车主(借车),车辆只是强制性的保险场车辆,警方发出通知后,驾驶人关于车辆的事故发生并运行,电话联系后,只有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身

保险纠纷 2020-06-12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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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比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而出借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是相应的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对方没有买保险,发生车祸后,受害人向肇事者索要赔偿限额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肇事者应当全额赔偿,范围外的,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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