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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1月22日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 违约的责任是租赁期不到一年的情况下,扣除押金。 2012年11月25日合同期满后,与房东口头约定继续租赁,未订立合同。 < p>

请告诉我现在的租房不是不定期租赁。 你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吗?我于2011年11月22日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 违约的责任是租赁期不到一年的情况下,扣除押金。 2012年11月25日合同期满后,与房东口头

合同纠纷 2020-06-03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也即我们实务中所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存在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 在租赁合同中,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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