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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受轻伤,能追究实施行政拘留吗? 你可以拘留多长时间?

刑事辩护 2020-06-12 14: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1、3天+7天;
    2、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
    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构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调解,就会被判刑,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最多不得超过37天,一般这个30天之前公安局会把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下来批准逮捕之后,择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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