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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一个人6000,然后他写了欠条还款日期是17年10月10号还清,到现在还没还,请问欠条还受法律保护吗?然后他写了欠条还款日期是17年10月10号还清,到现在还没还,请问欠条还受法律保护吗?

债权债务 2020-06-18 0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借钱不还当然可以起诉要求欠款,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去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 因欠款产生的纠纷可有多种解决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起诉肯定是可以的,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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