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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利息放贷,借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借条上写了借款时长为一年。借款人按时缴纳利息,一年时间后双方未重新拟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按时缴纳月利息,直到2019年10月份,借款人资金断裂负债潜逃,无法按时缴纳利息,债权人也无法联系债务人。请问,借款合同有效期超过3年的,但是双方的利息缴纳造成借款合同事实有效的,是否法院可以认定合同延期?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是否受理?借款合同有效期超过3年的,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是否受理?

债权债务 2020-06-29 14: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 符合下列规定,人民法院应基于你的代位权受理: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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