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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年9月21日入职公司,因各种原因,感觉自己不适合这个职位,在2019年11月8日口头提出离职,人事让我下个月10号办理离职,我今天补写了离职申请。尊敬的律师,我想问下:1.我还没有过试用期,我看网上说,未过试用期提离职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走人是不是可以的。2.公司人事说离职后工资延后3个月发放是不是违法的?3.公司没有和我在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4.公司一个月工资分两次发放10号发放一次,20号发放一次,是不是合法的。5.我不是销售人员,是内勤管理。是不是可以的。3.公司没有和我在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的。

合同纠纷 2020-07-15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
  •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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