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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变共有财产公证有效吗

离婚 2020-07-17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共同共有处理
    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明确各自份额的,依按份共有处理
    产权登记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讲,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 长期有效。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只要公证过程不违法公证书都有效。
  •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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