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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为什么债权人只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债权债务 2020-07-23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上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
  • 普通破产债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所以公司破产后,公司剩余财产需要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之后,才能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 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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