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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土地合同未到期,原件丢失,有副本,对方遗憾,副本是否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工商事务 2020-08-07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本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
    综上所述,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
  • 复印件通常情况是具有证明力的,但是如果单独仅凭借复印件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要么对方认可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要么需要与原件核实一致。如果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一致,那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比原件的法律效力低。
    除非合同签订双方再复印件上重新签字,并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
  • 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复印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凭复印件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除非对方认可该复印件,否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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