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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变更仲裁时的数额

诉讼 2020-08-10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单位举证,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集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仲裁裁决: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工伤仲裁的,会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有工伤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最好可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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