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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具体法条

票据纠纷 2020-08-10 1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用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标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采取的方式,诈骗的数额,一般来说,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而处分了受害者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并且受骗者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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