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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不配合出庭怎么办

离婚 2020-08-19 2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的被告不出庭,原告可以坚持诉讼,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审判,只要原告能准备更为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 本人确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的,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因当事人负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表达感情生活状况的不可替代性,因此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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