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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后无罪释放,检察官回答案件不明确。罪名不成立,你能申请国家赔偿吗?如何申请?

案件执行 2020-08-25 07: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n  
    (二)因不满十六周岁,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  
    (三)依照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
    6、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n
    7、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n
    8、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n
    9、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n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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