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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果我不想在试用期间在那里工作,只需提前三天通知人事单位,是不是有什么原因?

合同纠纷 2020-09-02 0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可以得到补偿,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书面辞职。假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可以采用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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