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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过期,主债权合同延期的情况下,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应该相应变更期限吗? 我应该向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再次进行抵押登记吗?

房产纠纷 2020-09-02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抵押即设定了抵押权,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比如房屋抵押贷款,买房人对房屋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如果到期不能还贷,银行可以拍卖房屋。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有抵押的债权比没有抵押的债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是不能进行抵押。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际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还未设立。《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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