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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9-05 14: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 具体以公安部门侦查结果为准,如不是特定罪名,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如需帮助及时联系律师。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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