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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离婚 2020-09-07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
    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
    1、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2、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求助时谈话记录;
    3、报警的,可以查询出警记录等;
    4、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 因家庭暴力离婚可以收集下面的证据:
    1、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可以证明家暴。
    2、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
    3、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4、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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