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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我的丈夫,我不能带假离婚房子写他的名字,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离婚 2020-09-12 2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外情提出离婚的,若有证据证名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进行分割时,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婚后购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前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进行分割。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遗嘱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继承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人一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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