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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于1.1月1日拘留,翌年的4月7日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结,正在等待审查。 在此立案后,拘留到变更强制措施为止是对的吗? 有过期吗?还在起诉后几个月内处理过案子吗?

刑事辩护 2020-09-21 2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羁押期限届满取保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拘留的最长时限是37天,期满后根据情况转变为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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