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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从承租人那里租的房子,我们还住了一家。 因为我家有事,所以给了我750元押金。 他说这笔押金没有下降。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问一下律师

合同纠纷 2020-09-23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顾你们双方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你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提前通知房东或与房东协商一致。押金应当予以退还。
  • 押金是要退的,但你违约要出违约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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