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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我的前妻借钱给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现在她没钱告诉我,让我走,但我去了对方的房子,他的家人认不出我,说我不借钱给他,我现在想问我收回账户的权利,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离婚 2020-09-24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 你好,对方有房借钱不还的可以起诉,等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调查他的财产线索,实在没其他财产的可以拍卖房子还款。具体情况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详谈。
  • 无财产偿还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和对方友好协商,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如果对方拒绝归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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