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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乘坐电动车正常行驶,通过信号灯十字路口,行驶速度警察认定36码乘坐电动车红灯行驶的速度,警察说对方是23码,造成了本人的人身伤害,警察处理对方的主要责任,我方的次要责任合理吗? 谢谢律师的分析。

交通事故 2020-10-03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这是国家法律拟定的处罚标准,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交通状况作出相应改动,如深圳当地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 我国法律规定,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予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发生车祸的,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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