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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借给朋友10万元,签借款合同(有利息的),一年。 但是,2007年到期了,我好几次追他还钱,他总是找借口不还,还到处躲着。 现在已经是2010年了。 怎么拿走我的钱呢

离婚 2020-10-05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借款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纠纷;
    2、对方向您借款,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到期后您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3、现在对方逾期不还的,您有权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
    5、作为出借人,若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6、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您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
    7、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债务人借钱不还的,朋友没有偿还义务。大多数情况下亲友出于道德帮忙还债不是法定的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是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偿还。还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要求其配偶偿还。
  • 有借款合同,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债申请强制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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