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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上海市一酒店餐厅工作,因为做的不高兴,不愿干了,6月2号写的离职报告,那时候负责人找我聊谈了,我讲干得月末,如果觉得还行就再次做,不高兴我也走。如今6月30日了。我不愿意干了。他就不许我走,说我那时候说的话含糊不清,沒有提早和他说道我想走,叫我想吗是挖矿辞职,要不再次做,并且干了将近几个月了,个人社保哪些的都没我还在上海市一酒店餐厅工作,因为做的不高兴,不愿干了,6月2号写的离职报告,那时候负责人找我聊谈了,我讲干得月末,如果觉得还行就再次做,不高兴我也走。如今6月30日了。我不愿意干了。他就不许我走,说我

综合法律 2020-10-06 0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假如你是正式合同员工!只要在30天前提交合同 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约会你!假如你没有任何合同或者档案在公司,拿到工资就可以走人了! 假如你还有档案在就必须得让公司归还,公司若克制,就属于违法,到当地的劳动诉讼仲裁会去告他! 顺便附带一个劳动法给你更明了@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再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分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劳动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员工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偷窃,贪污等),雇主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混乱的员工,雇主可在不预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无需支付解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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