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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工某男1955年7月7日出生,2011.5.9到单位上班,2016年6月15日在下班途中发生自己负主要责任的车祸,腰部受伤至今不能上班,单位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劳动纠纷 2020-10-06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企业要承担工伤赔偿。
  • 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一般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道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内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容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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