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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女性怀孕,双方因盾牌分手,男性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综合法律 2020-10-13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跟是否有小孩没有关系。分手协议只是双方为了摆脱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而签署的一种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但是,分手协议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条款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 未婚同居的分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同居行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上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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