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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招标公司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称,我公司涉嫌参与串通投标,是因为我们的财务人员将一家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推给了中标人的工作人员。

综合法律 2020-10-17 22: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串通投标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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