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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港口xxxx司机,公司实行的是三班倒制,但我们的三班倒跟传统的三班倒不一样,具体是这样的:一天分早,中,晚三个班,每个班8小时,每个班10个人,总共30人,按早班→夜班→中班→早班循环倒班,一周一换。 以前,每个人每个月都是按照国家双休日的天数各班进行机动调休,每个人基本都能保证休到8天/月。而船期比较多的时候,可能就会加班,这样子公司就会补加班费。 而现在公司为了控制加班费,把我们的工作时间按小时来算,一个月要工作167小时才算合格。如果按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算,我们一个月也只需要工作21天就够了。可是现在公司是这样给我们算的工作时间: 早班:07:30-12:00 (12:00-14:00,午休吃饭,连续工作另算),14:00-16:00 工作时间6.5小时 中班:16:00-19:00 (19:00-19:30,晚饭时间,连续工作另算),19:30-00:30 工作时间8小时 夜班:(00:30-01:30停工,连续作业另算),01:30-07:00,(07:00-07:30停工,连续作业另算) 工作时间5.5小时 按照公司这样的算法,我们一个月要做到167个小时根本就不可能休息到国家规定法定休息日的天数,而且有时候去上班干了3小时提前做完了回家了,公司就只算我们3小时工作时间,或者让我们哪里也不能去要在家等电话,比如上中班在家等到22:00才去干活,干到00:00,才做了2小时,但我这一天都算是耗在工作上了呀,哪里都不准去,在家候命,来了却只算2小时,这合理吗?? 照这样子算,我一个休3,4天都还不够167个小时,由于我们是按季度算加班的,所以搞得一个季度下来,我们可能只能休到10天左右。 请问这样子合理吗??再次提醒我们的三班倒并不像传统的三班倒那样,干一个夜班休2天,而是早中晚轮流着干,忙的时候根本没得休。

劳动纠纷 2018-09-28 0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中午吃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没有规定?  国家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其中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所以,“朝九晚六”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期间一共九个小时,去除中午吃饭一小时,正好是八个小时。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时,正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有些人会问,中午吃饭也是工作需要呀,为什么中午吃饭的那一个小时不作为工作时间呢?而且确实也见过有些公司,将中午吃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可以做到“朝九晚五”的,那样日子就要幸福得多了。
      没错,确实有些单位实行“朝九晚五”,早一个小时下班,可以适当避开交通高峰。但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中午吃饭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单位不计入的行为是合法的。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午饭不计入工作时间有利于其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在这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多数单位自然就采取“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了。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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