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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对老公很失望,感情无法挽回。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对老公很失望,感情无法挽回,但是他不想离婚,还发信息说没人想好起来。我想离婚,我想争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我该怎么办?起诉离婚胜率如何,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对老公很失望,感情无法挽回。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对老公很失望,感情无法挽回,但是他不想离婚,还发信息说没人想好起来。我想离婚,我想争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我该怎么

离婚 2021-02-28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准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离婚,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五、法院受理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
    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 起诉离婚所需的证件材料   
    1、离婚起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包括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问题等。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   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起诉离婚的一般程序   
    1、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期间,原告需要先垫付案件受理费,待胜诉后,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2、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3、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4、然后就是如期开庭审判,是否准予离婚。
  • 起诉离婚应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持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住房的性质、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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