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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推翻?

仲裁 2021-03-02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 提出和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有权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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