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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六十岁了,有女儿,儿子死了。我可以收养孩子吗?

离婚 2021-03-10 13: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有孩子的夫妻不能够收养孩子。但是有孩子的夫妻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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