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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第二次被起诉,但诉讼撤回但未收到收据,可以不同意调解请求开庭吗?

离婚 2021-03-14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就该问题而言,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态度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该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还要调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起诉离婚开庭会进行调解。《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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