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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自愿辞职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补偿吗?

保险纠纷 2021-03-17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1、由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然需要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没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未必就说明企业一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并不排除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社保的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 辞职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1、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和身份证等到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提取。
    3、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离退休证、身份证等。
    4、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 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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