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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孩子11个月,老公和我都没有生活费,更别提孩子抚养费了。如果我起诉离婚,可以要求他补足前六个月的子女抚养费吗?我可以问他以前的生活费吗?

离婚 2021-03-17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你好,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 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参照女方的工资比例20%至30%和当地的消费水平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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