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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人受伤,对方负全责。对方不肯给我修车钱,4s店要付钱去取车。对面保险公司一定要修车发票。不付款就没有发票。现在对方不接电话,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没有车真的很不方便。修我的车可以告他赔偿吗?

保险纠纷 2021-03-19 0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全责的话,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我国车祸案件伤残鉴定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该《评定》把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级别,针对人体不同伤害的大小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如针对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残的规定、针对头面部损伤致残的规定、针对腹部损伤致残的规定、针对肢体损伤致残的规定、针对盆部损伤致残的规定等。
    根据身体损伤达到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赔偿计算按照具体伤残等级计算。
    未达到伤残的需要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相应赔偿。
  •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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