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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离婚前,我们有一个离婚的女儿。我属于被告。女儿是我养大的,但是离婚后,她还在一起生活,生了两个孩子。现在因为家暴,女方该如何离开自己的财产和孩子?女方不想要孩子,该不该交抚养费?

离婚 2021-03-19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而生育的子女,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子女的父母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处理。
  • 男方抚养子女的,可以向女方要孩子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抚养子女是父母对于孩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如果女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话,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女方都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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