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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签的劳动合同是一年试用期,两个月,三天工作,想辞职。但是合同上说,如果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请,并且必须支付培训费补偿。这样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1-03-20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 你好,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辞职,非试用期内提前一个月辞职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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